學校游泳校隊的楊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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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多前和朋友到宜蘭烏石港衝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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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斃陳屍港邊消波塊堆。楊母訴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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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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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角風景管理處未依法規設警示標語及警示浮球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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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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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須賠楊母246萬餘元,全案定讞。
2007年10月20日上午,23歲的楊姓男子與兩友人到烏石港衝浪,不久友人發現楊失蹤,緊急向租用衝浪板店家反映,店家派人協尋後,下午3時在北側堤防消波塊發現屍體。家屬認為,東北角風景管理處未善盡監督責任而提告。
東北角風管處辯稱,現場有警告標示,海面也有浮球區分可衝浪範圍,並安排救生員,楊自恃技術好,逕自往外海衝浪引發悲劇,楊不顧本身安危,應負70%過失責任。
法院調查,案發後東北角風管處才在現場設立「注意!水域的隱形殺手—裂流」、「陷入裂流道的自救方法」等告示,且當天浮球部分損壞,配置救生員人力也不足以發現走向危險海域的楊,才讓楊的友人得向店家求救。
法院認定,東北角風管處未依相關辦法,設置完善警示及緊急救助系統,才讓楊無法獲得警示及救助而喪命,應賠楊母慰撫金、喪葬費及醫藥費共24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