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29歲鍾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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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16歲少女網路談戀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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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發生3次性行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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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父親發現後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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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少女說欺騙對方「已滿18歲」、鍾男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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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後就未再發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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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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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發生關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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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沒有與未成年性交的「故意」,處分不起訴。
承辦檢察官認為,鍾男在不知情下,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且少女應對能力好,無法從外觀得知是否滿18歲,難認為符合「明知」性交對象未滿16歲的條件。
檢警調查,鍾姓男子在網路上與少女認識,兩人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今年3、4月間兩人在鍾男橫山鄉的家中,相繼發生3次性行為。不久,少女父親找上門,告訴鍾男女兒只有16歲,向警方報案。
檢方複訊時,鍾男坦承和少女發生3次性行為,但少女告訴他「我已經18歲了」,他在少女父親找上門時,才得知少女未成年,少女事因見瞞不住,才告訴他,「我只是高一生」。他說,交往時,從外觀看,不知道女友未滿18歲。
少女也向檢察官說,與鍾男交往後,因害怕未滿18歲,兩人會分手、會被父母接回家,才騙鍾男已經成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