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洪姓男子在去年4月間將轎車停放在南屯區大墩路的停車格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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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卻收到警方逕行舉發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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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懷疑轎車被人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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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警方報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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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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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男子二度以徒手推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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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該輛轎車推出停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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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以強制罪起訴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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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刑法強制罪所規範被強暴脅迫的對象是「人」,但吳推車時,洪並不在現場,不能以強制罪論罰,判吳無罪,全案可上訴。判決指出,吳姓男子涉嫌在去年4月8日將洪姓男子停放在南屯區大墩路停車格內的轎車,以徒手的方式,往大墩10街的方向推動,導致轎車有一部分被移出停車格,因隔天吳發現洪尚未移車,因此又在9日晚間10時許,繼續用相同的方式,將洪車整輛車移出停車格,導致洪車停放在紅線上,被警方開罰,洪報警處理,吳被依強制罪函送,檢方依法起訴。 一審審理時,吳坦承移動洪轎車,辯稱洪車原本就沒有完整停在停車格內,當地車流量很大,停車頻繁,很多想停該車位的人停不進去,洪車停放的時間剛好又是在連續假期,影響他人停車也影響生意,加上洪車老舊,車窗也沒關,所以才會推車,推車時洪也不在現場。一審法官審酌,刑法強制罪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強暴脅迫的對象,必須是以「人」為要件,如妨害人行使權利時,被害人並不在場 ,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既缺乏施強暴脅迫之手段,就跟強制罪構成要件不符,判吳無罪,全案可上訴。台中市南屯區大墩路去年四月間,發生一起市民將別人停放在停車格的轎車推到紅線的案例,該市民被檢方依妨害自由起訴,但法院判他無罪(圖中非當事人車輛)。圖/摘自google map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