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婦人離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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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著2歲兒子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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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姓男子贈送5百多萬的房子追求「保證以後幸福」;2人同居試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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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兒子被謝兒子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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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感情生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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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認為劉女悔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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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討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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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贈與房子不是以結婚為條件,判不必還。
謝認為當初贈房是以結婚為前題,既然沒結婚,房子應該歸還。劉女說,是謝想討她歡心而贈與,沒說「要結婚才贈與」,且放棄婚姻是因為雙方子女無法相處。
法官審理後,認定謝贈房時,並未約定以結婚為條件,不算是附條件的贈與,判謝敗訴,劉女可以保有房子。
桃園地院調查,劉姓婦人離婚後,獨自養活兒子;2年多前,謝姓男子剛離婚,對她展開追求,不斷送禮獻殷勤,為討芳心,買了一戶5百多萬的房子相贈「給她一個保障」,還指雙方兒子年齡相差不大,應該會合得來,希望劉女搬來和他同住。
劉女被他的真誠打動,帶著兒子到謝家同居,但謝的5歲兒子獲悉爸爸「要找新媽媽」後,開始欺負劉女兒子,經常打、罵、捏、推倒、故意絆倒,2歲童常青一塊紫一塊向媽媽告狀「哥哥欺負我」,還出現恐懼、不敢和陌生人接觸、不願出房門、夜晚莫名哭鬧不休、半夜驚醒等。
劉婦把兒子被惡整的事告訴謝要對方「管管兒子」,謝不理不睬,還袒護兒子「小孩子懂什麼、別太在意,以後就會和好」,劉婦兒子還是常被欺負,經常哭哭啼啼。
劉婦與謝同住3個月後,認為「環境不健康」,寧可放棄婚姻也要守護兒子,不希望兒子在被欺負的陰影中成長,決定悔婚搬離謝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