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去年11月晚間開車在高速公路匝道與他人發生擦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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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胸部挫傷、左膝擦傷。陳男雖有下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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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說「你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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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等警察到達就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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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有留下連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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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法官日前依過失傷害判他拘役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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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肇逃部分則重判有期徒刑1年1個月。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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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去年11月22日晚駕車沿國道3號南向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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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經國道3號2.2公里處瑪東系統交流道南向入口匝道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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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右側來車讓其先行,當時有雨,但有夜間照明,他跨越槽化線變換車道欲下匝道。謝男開自小客車沿國3直行,至該處因閃避不及發生碰撞,謝有胸部挫傷、左膝擦傷等傷害。陳當時有下車查看,但並未留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亦未留下其姓名年籍等資料,短暫停留即離開。謝男報警處理,再到板橋亞東醫院就醫,警方比對影像並調閱ETC門架錄影資訊追查找到陳男。陳男告訴法官,「有要對方報警處理」,沒有肇逃,但法官認為,他沒有聯絡司法警察或救護人員前往,亦無留下任何聯絡資料,可能喪失救護傷者之第一時機,不能因曾要對方報警免除責任。法官說,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陳男應負過失責任,判他拘役40天,易科罰金每天1千元;但肇逃部分,因他之前涉刑案被判刑已執行完畢,但5年內再犯有期徒以上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視同累犯重判他有期徒刑1年1月,可上訴。如何才不會被認定為肇逃?法官提醒駕駛人,發生車禍後,如非要離開現場,像找電話、找人幫忙或找救護工具等,或請他人救護,但尋求協助後,仍應留置在現場等待警方到來,或至少應確定傷者已能獲得必要救助,始能離開現場,才不會被認定為肇逃。陳姓男子發生車禍後要對方報警,卻未等警方來,被法官重判有期徒刑1年1月,圖為車禍檔案照,與新聞事件無關。圖/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