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偵查空間 或當犯嫌「得來速」?

民進黨立委李麗芬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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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擴大警方不予解送逮捕人犯的範圍。圖為台中警察查緝毒品。 記者游振昇/翻攝 分享 facebook 民進黨立委李麗芬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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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擴大警方不予解送逮捕人犯的範圍。理由是現在現行犯得不予解送的門檻是最重本刑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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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竊盜罪最重本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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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致老婦偷摘野花或貧窮少年偷竊食品果腹等輕微竊案也要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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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且留置過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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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以刑度區分,太過粗略,並增加檢、警負荷。整理其問題意識,主要是認為情節輕微案件之強制解送,對犯嫌跟檢、警都是負擔,所以能免則免。強制解送或留置過夜,對犯嫌是種負擔嗎?從人身自由受拘束這點著眼,答案似為肯定。然而,解送制度的宗旨,是讓「逮捕者以外之人」審查逮捕是否合法,所以解送其實是逮捕者的義務,要求法院審查則是人民的權利,這道理白紙黑字寫在憲法第八條,具體規範在提審法。至於實然面,由於警方立案的刑案都要交給檢方處置,而檢方的結案選擇常與被告答辯內容高度關聯,是以檢察官一般都會親自偵訊被告,沒解送的也會傳喚。換言之,只要被逮捕,去一趟地檢署是免不了的,真正值得研究的,應該是如何讓犯嫌跑一趟就好。留置過夜的出發點同樣是保護人民不受夜間訊問,但現行實務作法,犯嫌若未收押,留置時間不能折抵刑期,確實吃虧,監察院一○二年間調查報告已建議修法解決。然後是逮捕機關職責的定性問題:逮捕現行犯及後續調查,應該評價為公權力的必要行使,還是對犯嫌作息的打擾?換個方式說,我們要賦予第一線檢、警維護治安的操作空間,還是當成犯嫌的得來速?檢、警的工作負擔將隨上述抉擇而定。日本警方有微罪處分權,是以逮捕現行犯後,除了在四十八小時內解送檢方,也可以釋放,不過微罪處分有一定的程序,不是放了就沒事了。我國民代常會關心警政,是否適合引進,需要慎重思考。再者,日本二○一五年統計,刑案逮捕率卅五點五%,但警方逮捕後僅六%釋放,解送檢方聲請羈押比例高達九十二點七%,由此可知絕大多數日本犯嫌被捕後會先關個十來天,檢、警抓緊這段期間完備事證,接近百分百的有罪率其來有自。相對於此,我國檢、警在逮捕後的關鍵階段,偵查時間只有廿四小時,一切偵查作為被迫極度壓縮,事後要加倍補救,毋寧才是最沉重的負擔。草案的悲憫觀點,視野稍嫌侷限,若能轉化為提升基層偵查能量的動力,才是更大的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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