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短評】保險法107條反覆修正 風險和保障零交集

普悠瑪事故讓保險法第107條再度重回鎂光燈下。歷年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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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條經歷多次反覆修正。但到底該優先防堵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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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該強化兒童的人身保障;兩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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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如鐘擺兩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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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遠沒交集。民國86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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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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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以下未成年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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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家長不能為兒童買死亡險。但民國86到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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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07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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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於全面開放兒童保險。 由於後來發生兒童保險道德風險案件,主管機關再度修正保險法,恢復107條,自民國90年起,未滿14歲以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人,人壽保險契約僅給付「喪葬費用」,死亡給付無效。喪葬費用則由主管機關訂定。最初訂定喪葬費用額度100萬,自91年後調整為200萬元。民國99年再度修正保險法107條,規定未滿15歲未成年人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從15歲開始生效,未滿15歲前身故,退還保費、或返還帳戶價值。今年6月雖又修正107條,但變動幅度不大,依然維持未滿15歲未成年人若發生事故,「保險人(保險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帳戶價值。歷年修法軌跡,都與當時市場或輿論走向相關;亦即若市場強調道德風險聲音較大,修法方向就務必將幫兒童投保可能有的道德風險,防堵得滴水不漏。但近年台灣天災人禍不斷,兩年前的206南台大震,還有今年10月底的普悠瑪事故,都造成不少無辜孩童罹難。就算事先有保商業險,但因為不賠死亡給付,家屬拿回的保費和預期的保障不成比例。輿論和立委又開始主張,要給予兒童一定保障。有保險學者認為,若要再次修正保險法107條,應可考慮提供一定的「喪葬給付」;就像在民國99年之前,雖然市場曾有道德風險案發生,但當時法條還給予兒童「喪葬費用」額度(100萬到200萬元),讓家屬有較充裕空間。但現行法條,15歲以下孩童不僅沒有身故保障、連喪葬費用都沒有「無寧太過」。但立委主張,在發生「天災、重大意外」事故前提下,可提供兒童死亡保障。保險精算專家,覺得行不通。一是這些事故本身,都「較難定義」,二是保費收取,不太可能只針對「在天災或重大意外才要理賠」前提下,精算出一個合理的費率。學者說,發生天災才賠這種主張,可能是一廂情願,對未成年人提供合理的喪葬費用,才比較實在。保險專家認為,可對未成年孩童提供一定的喪葬費用給付。圖為情境照。圖/全球人壽提供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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