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老翁殺死結縭超過30年妻子還殘忍分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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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昨判他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男子陳登科因不滿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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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殺死結褵逾卅年的簡姓妻子後分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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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時還提出鬼怪辯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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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審酌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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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陳雖僅殺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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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手段凶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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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無期徒刑不足以評價其凶惡罪責而違背正義,昨依家暴殺人罪判陳死刑,可上訴。經調查,陳(六十七歲)、簡一九八七年結婚,去年五月廿五日,陳要求簡依約支付離婚財產分配遭拒,一氣之下拿刀揮砍又摀住簡口鼻致死。妻子死亡後,他將妻子分屍成七大塊。 陳的女兒發現母親失蹤,又見浴室有血跡起疑心;當時怕父親滅證,抓了一袋裝有屍塊的塑膠袋到派出所報案,一打開才驚見是母親的頭顱,過程十分驚悚。檢方依殺人罪起訴求處死刑。法院送交精神鑑定,結果無足夠證據顯示陳在案發時,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辨識行為能力有顯著降低等情況,陳的子女也證稱,父親平常和人可以正常溝通。院方考量,兩公約施行法公布生效後,「廢除死刑為目標」雖為台灣成文法所設定目標,但仍僅止於「目標」;立法廢除死刑前,法院仍應依法審判,不得以「廢除死刑」為由拒絕適用死刑。法官在判決中更引憲法及兩公約明定,每個人的生存權應受保障,應指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包括殺人案被告及被害人,其等生命價值,無高低差異,均同等珍貴、無價,受國家法律同等保障,除不容許國家機器「無理或任意剝奪」外,更不容許任何人「任意、無理剝奪」。法官認為陳犯罪情節重大,陳所犯殺人罪行已屬「無理剝奪他人生命」之「最嚴重罪行」。院方認為,陳僅因財產糾紛,斷然無視他人權益的「自我中心」,漠視且殘酷剝奪結婚數十年配偶的生命,手法極其凶殘。判決指出,陳犯後毫無悔意,雖然僅殺害一人,但若科處無期徒刑,顯然不足以評價陳凶惡犯罪的罪責,將違背正義,若非課以死刑,無以滿足「罪與責相符、刑與罰相當」的刑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