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姓男子騎車遇紅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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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院認為以人力移車不構成駕駛行為,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判決撤銷罰單。警政署指出,警方開罰的主要理由是依據交通部的函釋;函釋指出,機車駕駛人牽引機車進入人行道,將車停放於機車停車格,視同行人、無違規,若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下車牽機車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則視同機車駕駛人,行為屬違規。本判決非判例,對員警執法尚無拘束力,不過仍會檢討相關函釋內容是否有修正必要。 判決指出,丁男今年七月騎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在中山路口遇到紅燈,他熄火下車,牽車走人行道穿越綠燈號誌馬路到對向,再發動引擎往回騎,一旁轄區警員目擊認定「闖紅燈」,攔下丁開罰。丁不服,向新北市交通裁決處申訴,交裁處依據警政署函釋,仍裁罰一千八百元,記違規點數三點,丁再提行政訴訟。丁主張機車熄火,以人力方式牽引,應等同行人性質,速度甚至比行人更為緩慢,不致對交通安全造成威脅。交裁處出庭說,依據函釋丁的行為就是闖紅燈,闖紅燈除著眼行為本身造成的危險性,也不容許駕駛人遊走法律許可邊緣,規避本應遵守規則,否則形同鼓勵其他用路人仿效。但新北地院認為,函釋中同為「牽引機車」,一個「視同行人」不違規,一個卻「視同機車駕駛人」而違規,沒有提出合理說明,見解自非可採。法院認為,汽機車移動的動力若不是來自引擎,自不構成「駕駛」行為;丁姓男子以人力移動機車,過程並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構成「駕車闖紅燈」違規事實,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