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和平協議沒譜 法卻急著修?

國民黨主席吳敦義日前拋出重返執政後將洽簽兩岸和平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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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將修法明訂簽署協議前須先公投。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近日針對「兩岸和平協議」(簡稱「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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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討論熱烈。不可諱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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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方案或帶來化解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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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衝突機率的正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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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意良善。但不管換誰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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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協商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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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必面對以下的疑難:一、程序爭議:「協議」內涵尚未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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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各家意見,或涉及結束敵對狀態、建構和平發展架構、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等。此攸關內政、外交、國防等大計,重要性遠非過去一般事務性協商可比。從合法、專業與效率角度言,不應委由民間團體性質的兩岸兩會,代為協商簽署。惟若由雙方政府出面,不免觸及締約主體資格問題。在兩岸政治關係定位爭議未決下,對於誰來代表,誰來簽約,誰來監督查核,以確保對等、互信,與落實履行,內外歧見必多。 二、民意無共識:民調顯示我方傾向「維持現狀」。「協議」可能「改變現狀」,預料難獲得多數民眾支持。事實證明,任何高位階的政治協議,倘欠缺堅實民意基礎,前景不容樂觀。二○一一年馬英九競選時拋出相關議題,支持度旋即重挫。一七年國民黨修黨綱,改「和平協議」為「和平願景」,均可為例。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兩韓簽署《關於南北朝鮮互不侵犯和交流合作的基本協議書》後,各自又加以否決凍結,更殷鑒不遠。三、礙難法制化:兩岸間協議如何定位,雙方法制迄無明確規範。之前「為簽而簽」、「重量不重質」,累積不少爭議,還引爆學運抗爭。同樣地,關於協議性質,究屬國際條約、準國際條約,或國內協定?可否「直接適用」,或「準用」國際法規範?民意與立法機關如何參與監督?立法與行政措施如何配套接軌?恐又舊事重提,紛擾不休。果此,國會通過已不易,遑論公投?四、國際疑慮:有質疑,「協議」可能弱化國際介入台海問題的合法性。日本學者石井明亦指協議簽訂,將會降低美國保衛台灣的必要性,傷害日美同盟(見氏著「中國邊境的戰爭真相」),不可不慎!就連大陸內部也有警告,需防「協議」被台獨勢力利用,將「不統不獨」、「和平分裂」合法化,反自縛手腳。綜上,「協議」未必是假議題;但能否順利洽簽,變數仍多,條件未成熟,實不必「杞人憂天」。當務之急,應是改善兩岸關係,避免衝突,不至日後被迫簽「城下之盟」才對。吊詭的是,陸委會還在研擬修法,規範兩岸簽協議的相關條件,主委陳明通一面定性「協議」是「統一協議」,蔡總統與蘇院長,也表示反對簽署;一面卻匆促修法,為其建立程序機制,豈非矛盾?係出於「保台」、或「恐中」?還是對二○二○連任欠缺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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