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匯回投資 新增六限制

境外資金專法即將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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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二度修正提出子法規《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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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本在投資方式、支出項目與間接投資限制等面向共有六大修正重點。 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將於8月15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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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或營利事業利用專法從海外引資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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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上路後第一年匯回可以適用8%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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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適用10%稅率;若向經濟部申請投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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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完成後更能退還半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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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於可適用4%或5%稅率引資回台,然而需要注意經濟部已針對投資計畫新設六大限制。 比較經濟部前後版本差異,在投資方式方面,新版子法規在條文上刪除對教育、文化、醫療或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的投資方式;針對採取設立或增資其他營利事業的投資方式,也規範投資方必須要持有被投資者的股份(出資額)達四年以上。投資辦法中規範,投資計畫中允許三項支出項目,包括第一項營業用建築物支出,第二項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支出,第三項則是未特別限定用途的「必要支出」,新版投資辦法中將必要支出列支比例,從原版本得占前兩項30%,下修僅能占20%。針對投資人透過國內創投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進行間接投資,經濟部也新增不得購買不動產及國外金融商品、對境外事業投資的金額不能超過資本25%這兩項限制。資誠會計師林巨峯表示,要注意法規說明當中,已明訂購置技術支出範圍,可以包含專利權、營業祕密、專門技術等項目,但是又限定在必須取得這些專利的所有權,若只是出資獲授權使用,恐怕無法適用法規,而且從上述解釋來看,融資租賃的形式也可能被排除在外,考量到融資租賃與直接購置的本質相同,建議主管機關應將融資租賃明確納入適用範圍。林巨峯表示,新版本投資辦法下修必要支出的限額,可能局限投資計畫的執行效果,建議主管機關要維持上一個版本的30%比率,甚或可提高至50%,更加落實政府鼓勵資金回台實質投資的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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