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1983年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航空管制自動化系統」工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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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希德電子公司以美金3906萬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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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進度嚴重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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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1988年終止工程契約。中信局求償美金1912萬與台幣83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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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纏訟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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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底在高院更一審審判長張松鈞調解下,洛克希德飛機公司與洛克希德馬汀公司給付台灣銀行(併中信局)、民航局美金共1367萬元,案件落幕。這起案件也影響台灣洛克希德公司向中信局、民航局請求損害賠償與1990年即聲請的證據保全訴訟。一名承接此案的名律師感概,從年輕時的「菜鳥」接了廿餘年,其實雙方都覺得「很疲乏」,但因背負勝訴、敗訴的壓力,有「面子問題」;打到後來,還要擔心「律師費」成為當事人酌量的成本。類似的漫漫官司,不只審判的法官、鑑定單位可能更換,連當事人(或公司)都可能變更,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不像刑事案件有速審法規範,雖然法院有辦案期限內規,但難以預料完結篇哪天上演。高院指出,洛克希德和台銀、民航局互告,案件之所以拖這麼久,是因航管自動化與中正(桃園)、高雄、台中三地機場的塔台及進場管制系統資料龐雜,松山機場的航管設施又牽涉到國防,具機密性,航管的軟硬體牽涉到專業,一般人難懂。高院請中科院和清大鑑定,結果卻不同,法官也很難處理。兩起案件判決書多達二百五十多頁,但最高法院仍廢棄、發回更審。在資料可能保全不足、鑑定也無法完全確認的狀況下,要再走判決路線,相當不樂觀,和解、調解成了解決紛爭的曙光。以洛克希德案為例,民航局為公法人,公務員有責任問題、怕被說圖利,實務上難以走和解之路,洛克希德是國際知名、規模雄大的航太工業公司,要接受和解的流程也繁複。高院決定將所有的爭議用表格的方式列出,每一格應該賠償多少錢,法官請雙方確實評估,花了一年半的時間和解,用數據與統計說服雙方,而不是包裹式的漫天隨意喊價,兩造才心服口服。審判長張松鈞表示,每一項討論數據都必須告訴當事人算法,並告知當事人法院的判決維持率,提醒他們訴訟的風險。家事、勞資、專業糾紛的調解架構都不相同,法院應建立模式,讓當事人多一種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