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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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機車引擎啟動、保持可立即移動行駛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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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牽行或坐在座位上以腳滑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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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屬駕駛行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吳姓男子酒後發動機車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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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拿香菸雙手推車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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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攔查,酒測值零點一五毫克挨罰,他自認沒有騎行,向法院要求撤銷裁罰;法官認為吳已啟動引擎,隨時可移動,構成駕駛行為,駁回告訴。律師黃仕翰指出,只要是動力交通工具,民眾喝酒後最好都不要碰,否則不論是否發動引擎,都可能被法院從嚴認定是酒駕。判決指出,吳姓男子去年七月,在新北市三重區巷內推行引擎已發動的機車,巡邏員警聞到他有酒氣,攔查酒測值零點一五毫克,開單舉發。因吳是五年內第二次酒駕,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須繳納九萬元,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駕照,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吳不服申訴被駁回。吳再向新北地院提訴訟,堅持自己「推車」,沒有駕駛行為,是員警硬要酒測,要求調閱監視器還清白,撤銷裁罰。交通裁決處出庭表示,駕駛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移動車輛,不論是準備停車或其他目的,都屬駕駛行為;吳被攔查時雙手放在引擎發動的機車龍頭上,且機車向前滑行,身上又有酒氣,屬酒後駕車行為無誤。法院最後認定,只要機車引擎啟動、保持可立即移動行駛狀態,就算是牽行或坐在座位上以腳滑動,都屬駕駛行為;否則駕駛人飲酒,一旦控制力失當,就可能造成交通危害。駁回吳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