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證不應消失於權力鬥爭中

隨著王金平假處分案移轉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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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王之爭旋將進入新一回合的法律戰。事件發展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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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或許是目前許多人屬意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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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從國家的長遠發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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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的法律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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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才是維繫民主及司法公信於不墜的硬道理。爭訟的兩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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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國民黨、王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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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將作出裁定的高院法官及在野陣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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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應有此信念。
觀察目前的民調或輿情反應,由於台北地院的假處分判決,王金平的黨籍得以維持,使他在人情和法理都暫居上風。但也正由於此事涉及憲政議題,如何透過論辯來守護是非、公理、正義,作為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沒有和稀泥的空間。
簡單地說,司法裁判的聚焦重點,應在檢視雙方提出的法律論述是否完整,是否有充分的判例、解釋、學說支持。至於政治人物或媒體名嘴以一知半解的法律知識提出的見解,或各方因立場之私或關係親疏而發表的謬說,便不應成為影響判決的因素。亦即,重要的不是此役誰勝誰敗,而是就國家長遠影響去思辨其中分寸,才是根本。
從近日的討論看來,關於王金平黨籍與立委資格的效力問題,有幾種不同的方向。台北地院法官的裁定,是基於維護王金平「立委權益」的觀點,而同意其假處分;主要是顧慮其一旦喪失黨籍,有造成日後無法執行或回復立委職務的「重大且無法彌補」的危險。然而,假處分所因應的只是一種「暫時狀態」,此次地院判決遭到批評者,是它以「民事利益」的視野處理憲政層次的爭議,顯不相稱。
再者,依照大法官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不分區立委是由所屬政黨依其得票比例分配名額而當選,「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失其當選之基礎,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以大法官解釋案之效力,難道竟不及地方法院之民事假處分的效力,這在法理論證上,也是不能不思考之處。
回顧日前在野黨在立院國是論壇的言論,不禁讓人憂心「政治勝、法律敗」對國家發展可能帶來的災難。在野立委主攻馬江體制的違憲毀憲、違法亂政,至於違了那條法、毀了什麼憲,卻又僅能提出權力分立、國會自主的空泛論述,並無實質有力的法理依據。
事實上,若在野黨真如此尊奉「權力分立」,據此批判江揆不應對國會說三道四,似乎也言之成理。但反過來問,對於朝野立院龍頭關說司法個案之傷害五權分立,為何卻隻字不提?更何況,江揆談論國會議長的適格,或有可議,但比起關說案之違反「立委行為法」第十七條規定之不得遊說司法個案,孰重孰輕,難道不清楚?
進一步看,多位立委刻意將「合法監聽」扭曲為「非法竊聽」,甚至倡言不能監聽國會議員、議長。然則,難道立委涉貪贓枉法、殺人放火,司法機關都不能監聽?此案的沸沸揚揚,人們是要談法律的原理原則,或者只要談王金平的個案?
退一步說,此案發展至政治、法律和憲政交相糾纏的地步,發動這場戰爭的馬總統及檢察總長黃世銘雖提出了憲法第四十四條為其基礎;但如此大動作,卻僅有如此簡單的憲政論述,論述的厚度與深度也不足,因此招致濫權的攻擊,實難辭其咎。
德國法學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鬥爭」,是多數習法者都讀過的書。其背景是,威尼斯法庭裁判一起商人夏洛克要求還不起錢的窮人履行「割肉償還」契約案;威尼斯法庭不採契約「違反善良風俗」的法理判契約無效,或基於衡平原則另謀妥善的賠償辦法,卻自以為聰明地想出「割肉可以、不得流血」的詭辯式解決途逕。為此,耶林言人所不敢言,說「當夏洛克悄然離開法庭時,威尼斯的法律也悄然毀滅了。」
耶林強調,為權利而奮鬥深具意義,而為權利奮鬥就是為法律奮鬥。王金平的國民黨員身分的得喪,既涉權利的爭執,就請各方放下政治口水,回歸法律及憲政的法理論辯,這才是為權利而戰的正途。職司裁判的法官更須謹記,政治人物的聲譽常隨民意的風浪起伏,但司法裁判的標準與論證絕不能跟著民意浮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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