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某基督教會前黃姓董事長涉嫌侵吞公款二千一百四十八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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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公益侵占罪起訴;法官問他錢在哪?黃聲稱做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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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做善事聖經上說不能讓別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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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是上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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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說明錢的流向。台北地院認為黃毫無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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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判他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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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所得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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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判決指出,黃代表教會領回法院發還的民事執行款項二千三百四十一萬多元,存進教會專戶。他在二○一三年一月至二○一四年五月,分十五次將錢領出,最多一次領五百萬元,最少一次領一萬多元,扣掉教會捐給相關基金會的二百多萬元,有二千一百四十八萬元下落不明。教會提告,法官問黃款項下落,他說錢都用於「做上帝的工作,」並稱絕對遵守聖經教導,都拿去給窮困的人,大陸、台灣皆有,只要上網或打聽到有窮困的人,就會捐錢。黃還告訴法官,有些教會生活很困苦,他用各種方式接觸,大部分用現金捐款;他強調「我們所有的一切都是上帝賜給的」,且「做善事聖經上說不能讓別人知道」,宣揚教義口沫橫飛,就是不交代捐款的對象及金額。判決說,教會是公益法人,教會的財產應是為達成傳揚教義、辦理教育及慈善事業所需,黃未盡心落實教義宗旨反而監守自盜,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