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實習 「提供勞務就須給薪」

不少在校生利用暑假到業界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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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就須依法給薪。圖為台灣首府大學實習旅館。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不少在校生利用暑假到業界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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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過去常有企業假實習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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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雇用之實,遊走灰色地帶,教育部拋出校外實習專法草案,將實習分「工作型」及「一般型」,但尚未完成立法。勞動部強調,只要有提供勞務就具傭佣關係,適用勞動法規,雇主須依法給薪給假等。根據高教工會去年七月公布的「全台大專院校實習情況調查」,指高達八成實習生有雇傭事實,其中六成七無薪資或津貼。 現行校外實習規範僅有「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但契約內容由學校與廠商自訂,實習生職務由雙方自由心證,因此常有爭議,教育部為此擬定「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把校外實習區分為一般型與工作型,前者為單純學習訓練關係,後者則有勞工性質,應受勞動法令保障。專法也將要求各校建立完整實習機制。教育部技職司司長楊玉蕙說,專法上路後,九成以上的校外實習工作將不再處於灰色地帶。不過,因專法還在行政院審議,暑假已到,恐又會徒生爭議。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副司長黃琦雅說,不管教育部專法上路沒,以餐飲科系學生為例,若到飯店實習,與其他員工提供一樣的勞務,就是勞工,受勞基法保障,也是專法所稱的「工作型」校外實習;但若如果只是到企業純粹見習,參觀產製作業流程、聽座談等,未提供勞務,就是「一般型」校外實習。黃琦雅建議,不管是透過學校產學合作,或學生自己應徵的實習缺,不論名稱、名目,關鍵在釐清雇傭關係,確認是否提供勞務,就能避免企業把實習生當作廉價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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