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火「慢燉」 法律供柴

台中市政府與議會黨團力抗中央增加中火燃煤許可量。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對於環保署是否有權放寬台中火力發電廠百分之十燃煤許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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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藍綠攻防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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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應檢視其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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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淪口水之爭。中央係依空汙防制法第廿四與廿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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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訂定「固定汙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確實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得」有百分之十容許差值。 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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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辦法第五十七條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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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其所列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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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受到前述第九條百分之十容許差值限制。但在中央強硬態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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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幾點或有其釐清必要。首先,既是審核機關,此審核權應如何定位?地方政府是否已弱化成中央委辦機關?這固然還涉及全國一致性之必要,但面對中部空汙,何來全國一致性?且不論空汙法規定,就地方自治在憲法所受保障,及當初雲林縣政府禁用生煤及石油焦爭議,環保署前副署長詹順貴甚至直言,應尋求大法官解釋以定分止爭。更不要說,不僅環保本因地制宜(新空汙法也做此強調),也回應巴黎協定要求,強化城市與次國家體系應積極參與及回應全球暖化要求。這精神同樣見諸我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規定。即便檢視既有實定法,前述規定同樣有再斟酌之處。所謂「得」,誰才是可為「得」主體?這樣授權,有無逾越母法?審核機關可否做適度、且必要調整?若否,是否掏空審核機關權限?於此同時,自治條例中已規定前述審核,業者「應配合環保局每年重新檢討之空氣品質狀況,減少生煤使用之比例…」。若此,就中火欲主張信賴保護,恐怕即有疑義。誠如當初中科三期一案,環保團體也都主張,不應予業者有存續保障。最後,前述授權辦法第五十七條,有關「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得不受百分之十容許差值限制),在所謂授權命令中又做再次授權,是否有違行政法上禁止再授權原則?綜此,政治問題政治解決,但法律問題還是應該再思考。即便相關數據訴說著汙染已有改善,然,面對環境保護、改善,不僅是國家責任、也應是業者義務,絕不是做為可容忍「那就多一點汙染」也沒關係理由,尤其當這藉口是來自公權力的直接肯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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