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與壯男互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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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認為不算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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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無罪改判拘役。 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邱姓女子不滿鄰居張姓男大生嫌她與女兒太吵而上門理論時互推、拉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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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掛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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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提出傷害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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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女稱是正當防衛且體型較劣勢無法相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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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她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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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互毆」不算正當防衛,依傷害罪判邱姓女子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判決指出,二○一四年四月二日上午,張姓男大生在住處念書準備期中考,覺得鄰居邱姓女住戶一家太吵,讓他無法專心念書,開門站在家門口對邱家大聲制止。 當天下午,鄰居住戶邱姓女子按張家電鈴,質問「早上是不是你說不要吵的?」張承認後,邱女說「是多大尾?小孩子吵是正常的,難道不能吵嗎?」雙方在大門口拉扯;邱女的朋友廖姓男子聽見吵鬧聲也出來幫忙,咬傷張的手指。張的臉及手多處擦傷挫傷,驗傷後對邱女與廖提出傷害告訴;他指控,邱女先動手推他,並將他拉出門外,雙方扭打起來。不過,邱女反駁是張先動手,當時若真不小心傷到張,也是出於正當防衛。一審法院認為,張姓男大生身高一百八十公分、體重七十六公斤,邱女身高一百六十二公分、體重五十五公斤,雙方身高、體重懸殊,一個女子將張推倒或拉出門外並非易事,認同邱女正當防衛的辯詞;另外,廖在緊急時刻為避免邱女受傷而攻擊對方,也屬正當防衛,判決兩人無罪。張姓男子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互毆的勝負並非完全取決於身型優勢,「有時人高馬大稍被牽拉,反而重心不穩倒地不起。」法官認定雙方因口角互毆,不能證明是誰先動手,被告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改判邱姓女子與廖姓男子拘役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