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多歲林姓老翁指前妻答應照顧他後半輩子卻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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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討回借名登記給她的房子;王婦說老翁多次劈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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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新歡都是為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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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她不計名分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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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送房子給她。台北地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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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無法證明房子借名登記給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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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用還。
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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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姓婦人廿五歲認識林姓老翁,迄今卅多年;她離婚後獨自生活,目前住在林姓老翁二○○六年花一千三百多萬元購買的台北市中山區某大樓。
老翁說,前妻答應照料他晚年生活,他才將房子登記在前妻名下;他每月給八萬元繳水電、管理費,前妻卻沒照顧他,去年二月廿八日還報警把他「掃出家門」。他開刀住院,生活由兒子料理,前妻沒盡責任,決定提告索回房子。
王婦說,和林結婚後全力扶持家庭,因林在大陸包二奶而離婚;後來林發現二奶覬覦財富,回頭追求她,她念在夫妻情分選擇原諒,照顧林四、五年。
林後來故態復萌與陳姓婦人同居,沒多久又發現陳婦偷黃金並盜領存款,終於了解只有她不計名分與利益。林中風後,她無悔照顧,雙方感情漸漸深厚,林才送她房子。
她說七年前她得乳癌,雙方有感生命無常,一起在林送的房子裡生活。
但是「他竟然又帶女人回家!」王婦說,她看見陌生女子在家時曾隱忍,沒想到上街撞見林和這名女子約會,她上前理論卻遭女方奚落,才報警並要林離家。
法院調查,王婦曾拿房子向銀行抵押貸款,可見她有權處分房產;審酌雙方數十年男女感情,老翁應是念在王婦不離不棄才送房子給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