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警察局長陳嘉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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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萬華警分局慰勉張景義。 記者廖炳棋/翻攝 分享 facebook 台北市警員張景義圍捕竊嫌開槍誤傷對方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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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判無罪;同一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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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警員葉驥槍擊駕車通緝犯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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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須國賠。同樣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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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論斷南轅北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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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台灣警察執法開槍的標準更加難解。警察配槍舉世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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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槍可以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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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有限制,警政署訂定的警械使用條例就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人致命部位。」道理人人都懂,關鍵是什麼才叫做「情況急迫」?觀察歷來警察執法開槍、追車致死案件,司法起訴、判決理由,千篇一律都是「不符比例原則、逾越合理必要程度」涉及業務過失致死,這樣的論述很難讓執法警察服氣;葉驥案發生時,全國警察群情激憤,批評司法「不食人間煙火」,連警政署都公開表態力挺,認為葉驥用槍時間沒有問題。葉驥最後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定讞,但催生了「警察人員因公涉訟審議委員會」,警政署開始專款專人協助員警因公涉訟,爭取的就是警察執法尊嚴。台灣警察常自嘲是「帶槍的弱勢」,對他們而言,執法現場瞬息萬變,沒有「SOP」,該不該開槍是最難的功課;沒有一個警察會隨便開槍,更別說打死人,從沒人能準確地告訴他們正確用槍時機和標準。葉驥案早已判刑定讞,昨國賠判決不意外;反倒張景義無罪判決,在警界意義格外重大。司法不必給警察特別待遇,而是審酌警察面對歹徒時的不確定性與危險性,貼近現場狀況再做定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