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向陳姓女子購買5樓公寓含頂樓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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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林開始整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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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加蓋部分的鐵皮屋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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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蓋成磚造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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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鄰居檢舉後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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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後來拒絕履約而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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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要求林賠償加蓋部分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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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認為違建本來就該拆,只判決林只要賠170萬違約滯納金。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2008年10月以620萬元,買下陳姓女子在新莊區5層樓的頂樓房屋和加蓋違建,林希望提早裝潢,和陳簽定「借屋裝修同意書」;陳擔心林不還房子,還要林設定抵押權擔保。
林男2009年3月不僅裝潢,還施工把鐵皮屋改成磚造屋,因為裝修動作太大,被鄰居檢舉,拆除大隊優先排拆,4月就拆掉;林男見加蓋屋被拆就避不見面,也不付餘款,陳於是向林提告求償。
陳女主張林明知頂樓加蓋是違建,卻拆除重建,導致她的頂加被拆無法恢復原狀遭受損失,拆除大隊留下的廢棄物也被環保局開罰單,因此提告要林賠421萬元,並塗銷抵押權把房屋還她。
林主張違建本來就有風險,因為其他人檢舉才被拆,不能因為頂樓加蓋被拆除,就把責任歸咎於他;林說頂加被拆掉,他就不能整修,陳女應該先把頂樓回復原狀,他才要付錢,更不能向他收違約滯納金。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違章建築是政府待拆的項目,即使陳女主張不能重建受到損失,但違建本來就該拆掉,陳女房價受損害部分被駁回;但加蓋部分「回不去了」;法官僅判林男賠償違約滯納金與環保局罰鍰共170萬餘元,並把房子還給陳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