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的「阿慶」(化名)與3歲女童「小娟」(化名)的祖父母是多年老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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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常至她家串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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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她祖父母不在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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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度猥褻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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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女童下體疼痛告訴父親報警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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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將「阿慶」判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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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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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合議庭認定不值得同情,將全案駁回。判決書指出,「阿慶」與「小娟」的祖父母熟識,明知「小娟」年僅3歲,對於性事懵懂無知,趁其祖父母不在場時,於去年8月30日、9月1日兩度猥褻女童。被害女童「小娟」告訴父親下體疼痛,由父親向警方報案,經被害人指認後,「阿慶」坦承犯案,一審依加重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3年10月有期徒刑。「阿慶」不服判決,強調在偵查階段雖有矯飾犯行的行為,然於一審已坦承一切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獲得被害人家屬原諒,已達一般同情態度,應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的規定。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阿慶」與女童的祖父母為多年朋友,且是年滿60歲的人,本身有兒子及孫子,本應明瞭人際間長幼相處分際所在,竟濫用女童的祖父母對他的信賴,而得自由出入處所機會,以長輩身分,對女童猥褻,戕害女童身心,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法官查出,「阿慶」犯加重強制猥褻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之罪,一審就兩罪處3年6月、3年4月,定應執行之刑3年10月,各次犯行均受2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與緩刑宣告要件不符,辯護律師請求給予緩刑,顯無可採,遂將全案駁回。60歲的「阿慶」猥褻友人的3歲孫女,一審將「阿慶」判刑3年10月,他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認定不值得同情,將全案駁回。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