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吉安鄉稻香路尾的一棟平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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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鄉公所近年來進行都市計畫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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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面臨被拆除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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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拆遷的黃姓屋主與鄉公所纏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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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請求撤銷核准土地徵收的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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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公所未依規定在開徵的5年內舉行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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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判決不處分。
吉安鄉公所為了辦理花28線稻香路、福興路拓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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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徵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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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位在稻香路15號的一棟平房,黃姓屋主認為自家的老房子是古蹟,且房子就在稻香路尾,就算沒有徵收,也不會影響該路段的交通,於是拒絕拆遷,因而被鄉公所視為釘子戶。
吉安鄉公所主秘胡昇旭指出,黃姓屋主曾向文化局申請將老屋列為古蹟,但最後沒未通過,鄉公所希望屋主可以把老屋向後移150公分,也被拒絕。屋主也曾經舉辦老照片展,並遞交陳情書給鄉長黃馨,但鄉公所認為該老舊建築不是古蹟。
鄉公所認為徵收土地於法有據,但黃姓屋主堅決不拆遷,於是與黃姓屋主打官司,纏訟近2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吉安鄉公所98年9月申請徵收土地及99年4月申請徵收土地改良物前,應依規定在上述期間的5年內舉行說明會,然而公所最近一次的公開展覽日期則在93年3月12日至4月12日,距徵收已超過5年,因而判決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