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社論/改革囤房稅 實現居住正義

最近囤房稅議題又受到關注。台北市政府建議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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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房屋稅稅率改成第一戶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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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戶改為1.5%至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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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五戶則是2.4%至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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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戶以上提高稅率至4.8%;立委黃國昌質疑財政部對囤房稅卻步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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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房價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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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低薪的年輕人買不起房子。財政部長蘇建榮則以「暫不推動囤房稅」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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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是只有台北市、新北市囤房問題較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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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須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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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將雙北的問題套到全國一體適用;且現行法制,地方政府已可藉由稅基調整來達到政策目的。其實,「囤房稅」早已於2014年納入房屋稅條例並全國一體適用,實施多年。針對住家用房屋,「非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中央訂定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1.5%,最高不得超過3.6%的法定稅率範圍,由各地方政府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徵收率)。 VVIP 會員限定! 使用活動金幣灌溉優質新聞,抽 iPhone 11、仟元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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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您今天尚未使用活動金幣 點按文章中的「贊助好新聞」,以活動金幣贊助該篇文章,支持心中優質新聞。iPhone 11、仟元現金….等您帶回家。越多天登入贊助,中獎機率越高! 至於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也是由財政部定義為屬供自住使用。換言之,房屋在全國合計超過三戶,無實際居住或出租(非公益),都是非自住房屋,即視為「囤房」,就由各地方政府對第四戶起的囤房,分別課徵1.5%至3.6%的徵收率。囤房稅開始實施時,17個縣市多自始就從低訂定1.5%的稅率,只有少數地方政府,例如台北市、新北市、新竹縣、宜蘭縣、連江縣,對囤房者訂定2%至3.6%的稅率。但因為地方政府受到地方的政治壓力,後來大都再調降稅率,以至於目前地方政府幾乎都是從低訂定徵收率1.5%。在房屋稅的稅基方面,少數地方政府鑑於33年未曾調整,在2015年調高房屋評定現值,甚至適用於既有的舊屋。但結果也因為政治壓力而退縮為調降漲幅,甚至後來連土地的公告地價、公告現值也一併調降。由上述房產持有稅「不進反退」的現象,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單獨、片面調高稅基或稅率,最後都難敵政治壓力,再加上非自住房屋的定義過於寬鬆,竟然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持有第四戶」才算「囤房」,如此囤房者大可將最高價的房屋申報為自住,而將價值較低的第四戶起房屋申報為非自住房屋,再以偏低的稅基和不高的稅率來計算囤房稅負,當然囤房稅也就課不到什麼稅了。難怪蔡政府時代房價仍然在上漲,2019年第1季全國住宅價格指數已升至歷史新高的101.09,最近台中、台南、高雄的漲幅最大,也證明囤房並非雙北所特有的現象,而房價所得比已上升至8.66,比2016年第1季還要高,實況都不符合年輕人的期待。因此,面對囤房稅效果不彰的事實,以及房價持續上漲、年輕人依舊買不起房子的困境,財政部不但不應袖手旁觀,或僅說地方政府可調整稅基,讓民眾誤以為中央無心推動囤房稅,反而更應思考如何改革囤房稅。可採行的作法很簡單,就是財政部主動修改「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將囤房定義限縮為夫妻及成年子女持有第三戶(含),亦即持有第三戶即為「非供自住」;同時,修改房屋稅條例,將非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第三戶之房屋,門檻稅率提高至2.4%,第四戶(含)以上則適用3.6%稅率。另外,並可透過財政收支劃分法,對於調高房屋稅及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稅基的地方政府,給予補助款或統籌分配稅款對應增加的獎勵機制,相信可以促使地方政府一起調高囤房稅的稅基,既收改善地方財政狀況之效,又有助於居住正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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