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一名男子以「被遺忘權」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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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Google告上英國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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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從搜索引擎刪除他過往犯罪紀錄。法院13日宣判男子勝訴。 (路透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日前英國一名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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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遺忘權」要求谷歌(Google)刪除犯罪紀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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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他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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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拿掉網路汙點。數位印記的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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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搜尋或社群平台被「無止境」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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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祖克柏在臉書洩漏個資調查聽證會上,竟說臉書無法阻止所有不法廣告,自己個資也被賣,臉書還會蒐集未註冊用戶資料,且重大的網路公司都在做同樣的事情。大家都想讓光鮮快樂和多采多姿的社群人生「被點光」,然而,分享錯誤或外人亂指涉無關自己的訊息,總想「被遺忘」。二○一四年歐盟通過的被遺忘權,允許網友可以要求刪除與自己無關和過時的網路紀錄,唯若關乎「公眾利益」,搜尋引擎業者能拒絕刪除。隱私是個人的保護傘,在數位世界裡卻界線模糊,看似可匿名,實則受到各種控制。 台灣沒有被遺忘權保護,在面對搜尋引擎和社群軟體電子監控下,這些監控行為並不只針對被盯上的網民,還會影響連網空間中任何無辜的人。數位人生有隱密的空間嗎?答案簡單,不可能。當數位化硬體手機和電腦雲端連接,用戶與服務系統連網,個人的簡訊、密碼、圖像,都已經記憶到後門系統。其次,臉書打卡、地圖導航或行動支付和網路購物等,我們無法避免將隱私交給網路系統的商業組織,由他們「再利用」。最重要的是,社群行為弱化隱私觀念,助長偷窺氛圍。直播述人生、照相表情境,文字當放閃、貼圖湊熱情。英國哲學家邊沁發明設計圓中心輻射狀的監獄,被囚禁的人不但身體受到禁錮,整個作息都好像被四周雙眼或隱藏監視的氛圍控制。現在的數位生活,不正是掉入這樣的框架?當「個資」被臉書類平台給利用,生活卻又被自己設下的數位化「愛分享監獄」控制,隱私與偷窺,儼然已成數位生活的癌細胞,逃之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