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消防局五甲分隊莫姓隊員遭控3年前駕駛救護車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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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停放鳳山區新富路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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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傷患準備駛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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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面而來的1輛機車因此擦撞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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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陳姓老翁又撞救護車成重傷。一審依業務過失傷害判莫拘役30天、宣告緩刑2年。但上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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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認為救護車有開警示及警鳴器、已盡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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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全案無罪確定。起訴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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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8日上午近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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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姓消防隊員將救護車逆向停放鳳山區新富路西向的路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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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傷患救至車上後,準備駛離,竟沒讓行進中的車輛先行,造成騎機車的陳姓老翁擦撞蔡女駕駛的轎車,陳翁再撞上救護車,造成頭部外傷併腦挫傷、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顏面挫傷及四肢擦挫傷等。 莫姓消防隊員稱,當時為緊急救護才逆向停車,起駛前,有依法開啟警鳴器、警示燈及方向燈,且緩慢起步有注意汽機車動向,盡注意的義務。一審法官認為,救護車享「優先路權」並非「絕對路權」,跟轎車駕駛蔡女都未遵守交通規則負過失,莫及蔡女分別願賠錢和解,判莫拘役30天、蔡女45天,皆宣告緩刑。上訴後,合議庭判斷,陳姓老翁當時騎在蔡女轎車的右前方約1、2個機車車身距離,但陳翁往左偏違規變換車道,蔡女也沒禮讓仍執意違規超車,轎車及機車都有過失,負有肇事責任,反而莫姓消防隊員有開啟救護車警示燈、警鳴器,「有等待多數對向來車先行通過」,盡注意義務,改判莫無罪。蔡女未上訴定讞,檢方再對莫姓消防隊員部分提上訴,高雄高分院仍維持原判,認定莫不用負業務過失傷害之責。高市消防局五甲分隊的救護車遭控3年前出勤時,逆向停路邊要駛出,造成轎車及機車擦撞,不過高雄高分院認定救護車駕駛莫姓隊員已盡注意義務,判無罪確定。圖/翻攝自臉書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五甲消防隊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