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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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在8月23日作成三件釋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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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今年6月憲法法庭召開公教年改釋憲言詞辯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無論任何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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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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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監督機制均非常重要。但大法官由總統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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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立院同意後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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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後無論人民、總統與立院均無法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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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機關也難以監督。因此現行憲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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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無外部監督機制。或曰大法官均為飽學之士,品行良好足以自制。是否學品具佳?不得而知且見仁見智;但任何機關或任何人不能僅賴內部自制,尚需外部監督機制,始能防杜偏差。自制靠人,外制靠法,人治不如法治,自制不如外制。我國應設立監督大法官之機制。 大法官釋字第七八一、七八二、七八三號文,分別解釋軍公教人員退撫給與案。其中違憲部分僅有退休及退伍再任私校職務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核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而判定違憲。大法官同時指出,違憲條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其理由為基於法治國家之「法安定性原則」,源於釋字第五九二號解釋,略以大法官解釋原則上應自公布當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換言之,並未追溯自違憲條文施行日。憲法乃國家之根本大法,其目的之一係維護公平正義。大法官既以該條文違憲,當然是自始無效,豈有解釋文公布後始違憲之理?大法官所強調之法安定性原則,可以凌駕公平正義嗎?公平正義不能考慮成本效益,無論耗費多少成本仍然必須執行,否則國家與政府之存在缺乏正當性!抑有進者,若大法官怠惰,假設大法官於釋憲申請案提出後五年始作成解釋,則公平正義將延宕五年。政府怠惰有行政怠惰、立法怠惰、法院怠惰等,自然可能發生大法官怠惰。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卅一日公布公投法後,立委陳金德等八十五人認為公投法有關立院有公投提案權,及公投審議委員任命規定等條文違憲,乃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提出釋憲案。但大法官遲未作成解釋,當時民進黨主席、立院總召等人於九十六年五月二日前往司法院,嚴正表達該釋憲案已提出三年餘,要求司法院應立即召開大法官會議釋憲,切勿怠惰拖延。大法官遲至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始作成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解釋時間超過四年半,屬於延宕殊無疑義。違憲條文應自施行日起自始無效,而非自大法官解釋公布之日起無效。除公平正義外,並可防止大法官怠惰。以大法官釋字第七八一至七八三號為例,退休或退伍後因再任私立學校職務,而於一○七年七月一日起遭停發之退休俸,應追溯補發。而非自一○八年八月廿三日釋憲公布日起恢復發放。這才是真正維護憲法公平正義之應有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