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姐手上有甲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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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股市行情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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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會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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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甘心將其套牢的股票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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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建議她可以放空鎖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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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實在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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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解放空?融券?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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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融券交易之風險為何?若不回補股票是否有相關責任?投保中心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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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的朋友建議的「放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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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就是融券賣出股票。投資人若進行融券放空者,應注意所投資公司是否有停券的相關事由,常見強制回補之原因包括該公司召開股東常會、除權息、辦理現金增資及減資等;若發現所投資公司有停券事由,宜關注相關重要期日公告並妥為因應,以避免發生強制回補日將至,股價一路往上漲,放空者找不到逢低回補時機之「軋空」情況。 且若股價一路往上,相關之虧損即會越來越大,故投資人應瞭解融券交易投資風險遠比自有資金交易為高,務必要量力而為,時時注意風險。而證券信用交易有關融券強制回補之規定,係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76條規定,得為融券之有價證券,自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6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4日;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第6個營業日(含)前,還券了結。但發行公司因召開臨時股東會或停止過戶之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而停止過戶者,則不必回補。以除息為例,若甲公司除息基準日為107年8月22日,停止過戶日依公司法第165條規定為107年8月18日,再從該日推算前6個營業日,即107年8月10日為最後融券回補日,張大姐必須於此日之前依約回補,還券了結。另張大姐依規定回補後,若欲再行融券賣出甲公司股票,可於停止過戶日前2個營業日起融券賣出,即自107年8月16日起可開始融券賣出甲公司股票。至於融券若未依約回補者,依前述辦法第81條規定,即視為違約,授信機構應於次一營業日在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或透過櫃檯買賣中心,委託他證券經紀商處分該違約各筆之擔保品(即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