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對通緝犯開槍致死 判刑國賠

桃園市楊梅警分局警員葉驥4年前因追捕羅姓竊盜通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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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3槍造成羅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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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因死者家屬再提國賠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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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認為葉執法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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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8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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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鄭文燦(左)今表示會上訴。 記者張裕珍/攝影 分享 facebook 桃園警員葉驥對拒捕通緝犯開三槍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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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六月徒刑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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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家屬請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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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以葉用槍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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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准桃園市政府賠償八十七萬五千元。桃園市長鄭文燦表示,支持警察同仁執行公權力保護市民生命財產,這件國賠案會再上訴,希望藉由司法過程釐清事實。警員葉驥不願表示意見,透過分局表示,將一本初衷繼續戮力從公。桃園地院調查,楊梅警分局警員葉驥於二○一四年二月十六日執行巡邏勤務時接獲通報查案,因竊盜被通緝的羅姓男子開車企圖逃逸,葉左手打開車門盤查,羅竟加速倒車,葉恐遭衝撞,右手持槍對空鳴槍示警,再對羅連開三槍,羅左腿動脈破裂,大出血不治。葉後來被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最高法院審理認為,遭通緝的羅姓男子只想倒車逃逸,並無衝撞動作,葉無立即危險,可避開羅或射破輪胎阻止,用槍逾越合理必要程度,將葉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十八萬元定讞。檢察總長顏大和提非常上訴,仍被最高法院駁回。通緝犯妻兒在刑事案件定讞後,以桃園市府為被告,訴請國賠二百五十萬元。桃園地院民事庭以羅姓通緝犯是順時針方向倒車拒捕,目的是繞過葉姓警員逃走,非故意衝撞,對葉並無急迫危險,葉可避開汽車,盡速通知巡邏警網圍捕或射破輪胎阻止羅駕車逃離,沒有必要立即開槍打人,且葉身為警察應知腿部有大動脈,卻在五秒內對羅男腿部連開三槍,不符警械使用條例的急迫性原則。不過,民事庭認定羅姓通緝犯有百分之六十五的過失,葉只要負擔百分之卅五的過失責任,判准國家賠償八十七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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