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警方去年凌晨攔查違停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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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見車內有1把手槍、彈匣等違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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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駕駛的供詞隔2小時循線逮捕承租人鄭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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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依犯槍砲彈藥刀械送辦起訴。高雄地院審理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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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槍枝時鄭根本不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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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還於深夜進入鄭住處依現行犯逮人,顯然違法逮捕,所以認定鄭的證詞也無證據力,判全案無罪,可上訴。起訴指出,鄭姓男子2016年6月1日於高雄鳳山區1間酒吧,花2萬元購入1把手槍,含2個彈匣,以及子彈6顆;去年將這些槍彈放在承租轎車的右前座下方背包內,並將車借給黃姓男子,黃卻於3月21日凌晨1點多,違停新興區八德路與林森路口而受警方盤查,進而遭查獲非法持有槍彈。 法官認為,員警當時1點多查獲此案後,凌晨3點半就趕到三民區建德路鄭姓男子住處,將鄭依現行犯逮捕,可是警方查到槍彈時鄭根本不在現場;而雖然員警依據黃的說法指車子是跟鄭借,合理懷疑鄭持有槍彈,但鄭非當下開車的人,也不符合準現行犯。鄭姓男子於當天凌晨3時30分被逮捕,上午9點28分起接受警詢,下午3點33分由檢察官訊問,即使鄭偵查中承認將槍彈放車內,法官也認定是違法逮捕的手段取得的自白,不具證據能力。鄭姓男子審理時改口不承認犯行,關於交車給黃姓男子的時間,2人說法也有出入,加上沒有其他更多事證能指出鄭非法持有,法官判鄭無罪。高雄警方去年臨檢查獲槍枝,隨即循線逮捕轎車承租者鄭姓男子,但高雄地院認為違法逮捕,供詞不具證據能力,判無罪。圖與本案無關。記者林伯驊/翻攝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