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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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大法官會議第六九六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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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明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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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現有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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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其他非薪資所得也可分開計稅。估計每年減稅利益約一五○億。財政部沒對大法官會議解釋提出完整應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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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悄悄地做出減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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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深覺不可思議。
大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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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所得合併計稅要繳的稅比單獨計算後再加總要多,形同對婚姻的懲罰,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故相關規定至遲於兩年後失效。財政部也因應大法官會議的解釋,自一○三年起夫妻所有所得皆可分別計算綜合所得稅額。
我們認為大法官會有上述解釋,係對課稅目的與課稅效果未充分瞭解所致。如果認定夫妻所得合併計稅對婚姻造成「懲罰」,那麼我們也可舉出租稅「懲罰」人民自由選擇的許多例子。例如對薪資所得課稅「懲罰」工作,對利息所得課稅「懲罰」儲蓄,對股利所得課稅「懲罰」投資。
對財政學有些微瞭解的人都知道,唯一不會「懲罰」人民行為的租稅是人頭稅。人頭稅是齊頭式平等的租稅,亦即不論老百姓從事什麼工作與賺多少錢,每個人繳的稅都一樣,所以人頭稅不會「懲罰」特定行為。但是人頭稅極度不公平,政府也無法單靠此一租稅支應所有支出,所以放眼現今各國政府採用的租稅,沒有任何一項不會影響甚或「懲罰」人民的自由選擇。問題是,該課什麼稅,以及如何課。
就財政學理而言,課稅單位的選擇應當考量下列三項基本原則。一、量能課稅原則:個人所得稅應以累進稅率的方式達到量能課稅、促進所得分配公平的目的。舉例而言,一位所得為兩百萬元的個人,與每人所得為一百萬元的兩個人相較,前者稅負應較後兩者的加總為高。二、稅負公平原則:相同所得的家計單位,在其他課稅條件相同下,應該負擔相同的稅負。舉例而言,所得皆為兩百萬元的兩個家庭,一個家庭所得全由夫或妻單方賺取,另一家庭所得由夫妻賺取各半,在其他課稅條件相同下,稅負應該相同。三、婚姻中立原則:個人的租稅負擔不應因婚姻關係而改變。
這三項原則分開來看,應該都能為社會大眾接受。困難的是,任何所得稅制度之設計,不論以家庭或個人為申報單位都不可能同時符合上述三項原則。若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則在累進稅率的量能課稅原則下,夫妻所得合併計稅的稅負,必定大於或等於夫妻所得分別計稅後再加總的稅負。換言之,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在量能課稅原則下,婚姻中立原則不可能成立。
三項原則無法同時兼顧,試問諸位大法官,你們要放棄哪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