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辜仲諒領軍的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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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訂這幾天就要正式簽約接手台灣壹傳媒。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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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金管會依照產業、金融分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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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辜仲諒不得控制、經營及主導台灣壹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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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此案又生變數。於此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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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出資團隊中包含了旺中集團的蔡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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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也指出本案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結合行為,甚至與媒體壟斷有關,而認為公平會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也應介入調查。
台灣壹傳媒經營權換手,是否涉及公平法及媒體壟斷,必須從幾個方面來觀察。首先,雖然台灣壹傳媒是以包裹出售的方式易手,但其業務範圍包含了報紙(蘋果日報)、雜誌(壹週刊)及電視節目(壹電視)等三個屬性與經濟特徵截然不同的媒體市場,因此在研判到底有無公平法甚至壟斷問題時,必須分別從這三個不同市場討論。
無論辜仲諒、王文淵還是外傳的蔡衍明,若其出資來源並非個人資金,而是以其事業資金投資台灣壹傳媒,則很可能就會跨越公平法規定的結合申報門檻(投資者營收超過100億元、被併購公司營收超過10億元,或前任一事業體市占率超過1/4等),必須進行結合審查。
任何競爭對手的結合,都會減少市場競爭,但也會帶來整合的效益,因此在結合審查中,其關鍵將在於結合對整體經濟的利益,是否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對本案而言,其關注重點可能會在蔡衍明的旺中媒體集團與台灣壹傳媒這兩個競爭對手結合後對競爭的影響。但在評估時,應按照報紙、雜誌及電視三個不同市場分別研判。換言之,本案整體的正、負面利益比較,應是針對「蘋果日報+中國時報(甚至旺報與工商時報)」、「壹週刊+時報週刊」,以及「壹電視+中天+中視」,分開調查其市占率、進入門檻高低,以及結合後對相關市場競爭程度影響等資料。假設經調查後,確實發現蘋果/中時兩報的市占率過高,或壹週刊及時報週刊對對競爭的負面影響大於整合利益者,也應是對有問題的市場做處理。
不過,以公平法規範本案,有幾個限制。特別是,若接手團隊的資金是個人資金,便無結合管制的問題,畢竟個人構成前述的審查門檻金額機率不大。而且,若是個人資金,也不會有比較旺中與壹傳媒在報紙、雜誌及電視等三個市場利益的問題。最後,我國公平法所規範者,是集中度對市場競爭(價格、市占率、進入門檻)的影響,而非媒體言論集中度所帶來的衝擊,且NCC管轄的廣電三法亦無規定。因此,即使各界對媒體集中度有疑慮,目前台灣無法可管。
按照其他國家對媒體集中度及壟斷問題的規定,在要件及認定方式上,與公平法有很大不同。由於媒體集中度所關切者,是媒體集團對言論的影響及控制力,因此在判斷媒體集團的結合案時,多以投資者所控制或經營的媒體事業整體對言論的實質影響力,做為研判要件,而不是以資金性質為界分。
同時,在考量對競爭影響之際,也需納入對意見或觀點多元性、社會大眾利用機會等特殊考量。
數位匯流趨勢下,此類的結合案將會不斷出現。各界不希望政府規範阻礙匯流發展,但也期待其他的價值能夠兼顧。這樁交易案正考驗著政府的智慧。
(作者是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