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水電工民國89年路過雲林縣一處新建透天厝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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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起意侵入屋內行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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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20歲年輕女子獨自與剛出生幼子在嬰兒房睡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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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持水果刀威脅殺害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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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交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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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以經濟狀況不好只有現金5千元與金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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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嫌取走後竟又要被害人脫掉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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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女方苦苦哀求仍強迫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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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丟下2千元及金飾離去。警方雖在現場採集到一滴精液、陽台發現擦拭衛生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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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刑事局檢驗取得歹徒DNA,卻一直沒破案,去年警方過濾治安疑慮人口時,採集黃嫌唾液送交DNA資料庫比對懸案嫌犯資料,意外發現黃涉案,他坦承犯案,一審被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13年有期徒刑,黃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日前駁回、仍可上訴。一審認為被告有竊盜、毀損等前科,素行不良,持刀以對幼兒不利脅迫,致被害人極度恐懼交付財物、被迫口交,犯罪情節、手段令人髮指,年輕被害人遭逢此劫人生崩毀,先後吞藥、燒炭、割腕自殺,多年仍走不出陰影,接獲警方找到嫌犯通知後,又開始失眠,家人擔心她再出庭作證可能會再輕生,足見被害人身心受創程度甚鉅,所受痛苦難以形容,與配偶幼子家庭生活更全然傾覆、變樣。不過院方念及被告犯罪多年後終能坦承犯行,免除被害人可能再次出庭作證所造成的傷害,節省大量司法資源,犯罪過程中返還2千元及金飾,足見其良知尚未全然泯滅,處有期徒刑13年。黃嫌認為13年徒刑太重上訴高院,但高院合議庭認為一審13年徒刑判決未過輕或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現行刑法犯強盜罪又對被害人強制性交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高分院指出,被告至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諒解,但此案審理時被告表示願意將土地與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全部贈與被害人或其指定人,以賠償被害人損失,另被告平日經常小額捐款給公益機構,有其提出捐款收據13張為證,且坦承全部犯行,當庭向被害人配偶道歉及交付悔過書給被害人配偶,以證明犯罪後態度良好,請求從輕量刑。黃姓水電工持刀威脅搶走5千多元還逼迫年輕被害人當著幼兒性侵,遭判13年徒刑上訴遭台南高分院駁回。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