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主管覬覦女下屬美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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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唱歌將下屬灌醉撿屍帶回家性侵;下屬報案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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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未採到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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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非精子的上皮細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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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據此認定張性侵,
系統建置
,判刑三年十月。
張姓男子為某食品公司高階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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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六月各分店職員回公司受訓,他發現平常只有電話聯絡公事的一名新進女店員頗具姿色,便邀約共進晚餐;女店員找來與她同家分店的女主管同行。
三人在餐廳用餐後,當晚九點轉赴KTV歡唱。席間張不斷勸酒,直到翌日凌晨零時卅分許,女店員爛醉,由張以「公主抱」方式,將她帶回住處;他告訴女主管可一起到他家過夜,女主管擔心下屬狀況而前往。
張將女店員安置在三樓主臥房,自己與女主管睡在四樓兩間客房。女主管證稱,女店員醉到無法行走,在床上滾來滾去;她擔心她醒來會想吐要上廁所,離開主臥房時沒將房門上鎖,但確定女店員穿著上衣及短褲。
女店員表示,她天亮醒來,察覺張撫摸她身體、親吻她臉頰,她因害怕只好裝睡;待對方離開,掀開被子發現下半身赤裸,內褲及短褲在房間角落,且下體有異物侵入過的感覺。
她當時上樓找女主管求助,因為宿醉,又返回房間睡到中午;她醒來後向老闆娘哭訴,驗傷並由老闆娘陪同報警。
張出庭時堅稱清白,說他與老闆娘有嫌隙,懷疑女店員是老闆娘派來設計他,目的是將他從公司逼走;且按照常理,如果遭性侵,醒後應該立刻離開,怎會又睡回籠覺。
刑事局檢驗報告指出,未檢驗到張的精子細胞,卻有非精子上皮細胞,經DNA鑑定與張型別相符。張辯稱因女店下半身裸睡,才會沾到他體液或唾液。
桃園地院函詢刑事局原因,刑事局函覆「可能未射精、無精子細胞或精子細胞量微」。法官據此認為,張有性侵,還誣指女店員計畫犯案,判處三年十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