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林姓男子在機車加裝藍色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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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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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服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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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認為該燈光應沒有影響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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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改判免罰。圖與本案無關。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高雄林姓男子在機車的車尾貼6顆藍色小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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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邊也加裝藍色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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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日晚間騎車經過左營區被警方攔查,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900元。林不服對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提訴訟,高雄地院勘驗發現,機車所貼的藍色小燈等不會造成其他用路人刺眼,不至於影響行車安全,判免罰,全案可上訴。判決指出,林姓男子去年5月10日晚間7點多,騎車行經高雄左營區明誠路、河堤路口被攔查,當場依「擅自變更原規格設備」違規開單舉發,林雖表示不服,警方仍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900元罰鍰。 林姓男子主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允許車輛在不影響行車安全的狀況下做些微改裝,他僅於機車的尾燈下方增加微弱、流明度低藍色燈光,沒影響尾燈正常辨視,還可當尾燈故障時臨時輔助燈光,另他於車身右前方、後輪下方裝側燈,能強化其他車輛辨識判斷,反而增加行車安全,盼能撤單免罰。高市交通局則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車燈噴色屬不得變更的設備規格」,一般駕駛人不習慣這種藍色燈光,容易發生行車事故,若夜間開啟藍燈恐與警車或工程救險車的閃燈混淆,影響行車安全。法官勘驗發現,林姓男子的機車原本的車尾燈並沒變更,是多出6顆用貼的藍色小燈,而車頭燈也沒改動,僅多出隱約能看到的藍色光,且這些藍燈還不致造成用路人因反射而產生刺眼,應不會影響行車安全;由於原本開罰法令為「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林的行為並沒有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