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周姓男子從73年在紡織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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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多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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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薪資是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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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在職期間從94年到105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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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無暇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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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179天的特休未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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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工資是4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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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向法院訴請紡織公司給付。法院審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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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公司指出,周男是總務主管,還兼管人事業務,可自行安排特休假,公司並未拒絕他休假,但周沒有請休,依規定勞工個人原因而自行未休時,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工資。 法官審理後,以特休是勞工權益,只要提出,如果雇主不准,責任即歸屬雇主,勞工可依工資折算求償,而勞委會(勞動部前身)曾解釋,如果是勞工個人原因自行未休,雇主可以不發給未休工資,由於周姓男子沒有提出曾申請特休、公司不准的紀錄,法官認定是他未提出特休申請、公司無責,判不必支付特休未休工資。桃園市周姓男子特休未休完,訴請公司以工資折算,法官判他敗訴。圖/桃院法庭、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