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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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加班時數須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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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加班費須課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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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企業、機關、團體霧煞煞。台北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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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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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每月46小時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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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入勞工的薪資所得課稅。而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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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每日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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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時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至於哪些加班時數須計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4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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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例假日(一例)、休假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和休息日(一休)各不同,台北國稅局指出,例假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日是以八小時為限額,除例假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超過八小時的加班時數須計入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內,休息日的工作時間,除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工作必要者外,則須全數計入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後,台北國稅局接獲許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詢問加班費如何課徵個人所得稅。稅局說,因應一例一休新制,適用勞基法的各行業員工,若在勞動基準法所定的例假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其工作時間未超過八小時的部分,且支領的加班費符合規定,就不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且免納所得稅;但超過八小時的加班時數,須計入每月延長工作總時數內。另外,勞基法新增的「休息日」,除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工作必要者外,雇主讓勞工在休息日工作的時間,則須計入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內。舉例,員工甲君在2017年3月平常工作日合計延長工作時數為20小時,且例假日與休息日也各有一天加班滿12小時,因此甲君在3月份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總時數為20小時+例假日(12-8)+休息日12小時,等於36小時,尚在46小時限額內,該36小時加班費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