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君申報105年綜合所得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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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乙君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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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經中區國稅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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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兩人雖在105年底舉行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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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遲至106年初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最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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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認定甲君虛列免稅額與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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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補稅,同時裁處罰鍰。我國現行結婚資格認定以「登記婚」為準。中區國稅局指出,依照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申報綜所稅,兩人必須在該課稅年度具夫妻婚姻關係。按照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需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做結婚登記。中區國稅局解釋,我國民法在97年5月22日之後改採登記婚,因此婚姻必須登記才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