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炒股遭判2年10月 傅崐萁聲明:提起上訴、奮戰到底

纏訟20年的花蓮前縣長傅崐萁從政前涉犯凱聚等公司炒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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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更三審今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的操縱股價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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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傅判刑2年10月。傅先前出庭時堅稱自己單純投資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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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違約交割、也沒有內線交易。因合機炒股案在監服刑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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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間透過律師發表長達700多字的聲明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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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判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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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會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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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奮戰到底。聲明稿全文如下:本案檢察官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為由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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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已20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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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傅崐萁受長年煎熬,早已身心俱疲。唯在過去三次的事實審審理過程中,針對檢察官所認定之系爭證券帳戶,已由多名證人證實金主所提供之證券帳戶,係多人使用,且買同樣股票。因此,在沒有釐清、證明帳戶的使用者之前,不應輕率認定傅崐萁有罪,這同時也是最高法院廢棄更二審判決之理由,並明載於發回意旨;且本庭受命法官亦將此爭點,明確揭櫫準備庭,要求檢察官舉證。 暫且不論檢察官應負但未盡實質舉證責任,已違反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當檢察官連被告的交易行為、時間、數量、次數,都未能清楚說明的時候,更是嚴重侵害被告訴訟法上之防禦權,致被告無從答辯。如此起訴範圍不特定、犯罪事實不明確之起訴,正是本案延宕20餘年之最根本原因。檢察官迴避所有事實舉證之責任,而法官逕以金主帳戶裡所有使用者均為傅崐萁個人之交易,而總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兆元以上,交易明細全數列印高達3萬多張A4紙,這些所謂的系爭交易金額既然破兆,倘真如法庭所裁判全係傅崐萁之交易,那麼所應繳付金主之3成保證金前後豈不高達3仟億元?而當時年僅32歲之傅崐萁,在民國82年,怎有能力支付3仟億之保證金?證據何在?顯然不符經驗法則!而檢察官一再表示,金主戶頭內共同使用的投信、法人及其他客戶均係與傅崐萁是共同犯意聯絡,而又與法院判決理由不符,且與所有歷審證人證詞均相左,這種強行結論及毫無證據之判決內容,嚴重違背證據裁判法則。在扁案中更換法官時,綠營高度懷疑,並影射有政治力高度介入;反觀本案,更三審時,已進行2年之準備程序後突然於審理辯論前夕更換審判長,完全推翻準備程序已作成之爭點整理,及要求檢察官應舉證之事項,不免令人高度質疑是否有政治黑手,影響司法公正。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對此份侵害當事人基本人權及訴訟防禦權之不合法判決,傅崐萁必會提起上訴,奮戰到底。花蓮前縣長傅崐萁去年因案入監前,向縣民道別。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花蓮前縣長傅崐萁因合機炒股案去年9月入監,今又因凱聚等案遭判刑2年10個月。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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