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17)日預告財團法人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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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門檻趨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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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年度收入總額未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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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萬元的財團法人維持現行門檻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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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均調高門檻;年度收入總額1億元以上的大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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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公益支出比率達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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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免納所得稅。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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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機關或團體受捐贈事業操控,規定董(理)監事中,主要捐贈人為個人者,各該人、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及主要捐贈人為營利事業者,各該營利事業、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之人、各該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理)監事之人數合計不超過全體董(理)監事人數三分之一。財政部昨日預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修正草案,將現行公益支出比率達六成免稅的門檻,改按機關或團體年度收入規模,分三級訂定支出比率。修正草案規定免納所得稅的門檻,收入總額未達5,000萬元者,當年度收入總額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60%;收入總額5,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者,不低於70%;收入總額1億元以上者,不低於80%。同時,財團法人從事各種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支付的成本、費用或損失,均與創設目的相關且為必要,並不得以任何方式、安排或以顯不相當代價給予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利益或變相盈餘分配。財政部官員解釋,主要是避免機關或團體與捐贈人或其關係人間,藉由關係人交易以顯不相當代價給予關係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