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公私不分」 移送監察院

司法院人審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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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移送監察院。圖為桃園地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承審劉興枋等人的選罷法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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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劉和同案被告鄧進郎說「不說出實情就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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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嫌劉威德以何違反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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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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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也被民間團體請求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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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還被查出在另案擔任妻子的訴訟代理人,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昨天以廿一票贊成、二票反對,通過將他移送監察院。桃園地檢署二○一四年起訴劉威德(原名劉興煥)與劉興枋、鄧進郎等人買票,桃院在準備程序時,何宇宸以「當庭羈押」的方式,要求具證人性質的鄧進郎供出是同案被告指示、提供金錢來源,鄧同意供出後,何當庭撤銷羈押處分。 翌年七月,何提訊被告劉威德胞兄劉興枋,劉興枋當時已羈押近七個月,何說「我覺得你是老人家了,身體不好,是想讓你出去啦」、「你就是在保護劉威德,想讓你出去都很難」,意指劉興枋咬出劉威德就能交保。法評會認為何宇宸審案有混淆審、檢分立之虞,不合刑事訴訟法規定,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他開庭說的話顯露被告「應該有罪」的心證。法評會認定何侵害被告受憲法公平審判的權利,情節重大,但以何沒有被懲戒的紀錄,認為他「已知警惕」,應無懲戒必要,上個月報由司法院交付人審會審議。不過,除「押人取供」案外,何另被查出涉違反法官倫理案件。何與妻子買屋,但認為「買貴了」,告房仲詐欺,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後,他向桃院聲請交付審判,也遭駁回。何提刑事自訴,還當妻子打官司的「代理人」,對仲介、屋主提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訴訟,雙方事後簽和解筆錄。法官倫理規範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為輔佐人」,且本案早經揭露,人審會綜合評價兩案,以壓倒性票數決議送監察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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