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收處理費 「剝兩次皮」

屏東林邊鄉公所最近行文給鄉內各餐旅館業者、加油站、零售量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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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將徵收「一般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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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事先並未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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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認為垃圾費已隨水費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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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加徵費用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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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批「等於一頭羊被剝兩層皮。」
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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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邊鄉公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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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林邊鄉每天下午會有垃圾車清運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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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垃圾製造量大的營業場所。公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將徵收的清潔費用來加開垃圾車班次,每天上午會針對付費業者加開垃圾車協助清運,其餘經費也將繳交公庫,若業者認為沒有需要,大可不用付費,自行清運廢棄物,不需過於恐慌。
據了解,林邊鄉代表會民國88年定期會中三讀通過,徵收事業廢棄物處理費,委由公所代理清除,針對擁有營業登記證的商、店家、餐旅館業者,規定每天生產廢棄物超過15公斤者,每半年徵收600元,不足15公斤者,每半年徵收300元。從88年開始徵收,直到99年才因故中斷。
現今公所最新規定,則是垃圾量每天不足15公斤者,每半年徵收1800元,每天超過15公斤,將徵收3600元。
蔡姓餐飲業者認為,垃圾費已隨水費徵收,若要另外加收根本不合理。加上經濟不景氣,生意並不好做,若是鄉公所再巧立名目收費,「乾脆把店收起來轉行算了。」
林邊鄉代表會表示,當初通過這項自治條例是符合當時社會現況,針對鄉內大型營業場所徵收,若業者認為不合理,可依正常程序、管道提出陳情,代表會也會在定期會中提出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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