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不要警察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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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能要保防法? | 社論 | 評論 | 聯合新聞網 親愛的網友: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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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能要保防法?分享分享留言列印A-A+2017-03-22 02:46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WhatsApp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右)被員警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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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氣得在臉書指責「台北市什麼時候變成警察國家?」引發熱議。 圖/翻攝自警方 分享 facebook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遭警方盤查引發社會兩極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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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警察違憲侵害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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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警方執法有據,官員不能拒絕盤查。事實上,定紛源頭不外「法」字,演變成互罵「大主委」、「大警察」的對立,無濟於事。無論如何,這倒適時地提醒執政者:制訂《保防法》或《反滲透法》等箝制人民自由權的法令,才是比「警察國家」更可怕的淵藪。先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有權在六種情況下盤查民眾。與李永得案相關的,是第六條第一款的「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以及第六款的「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但是,爭議也因此而生。李永得不過是穿著夾腳拖出門,或許斜眼瞄了員警幾下,這是否即等同於「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恐有疑問。至於台北轉運站大廳便利超商門口,是否合乎法律所規定的「指定」可盤查之場所,也可以討論。畢竟,李永得的遭遇也是其他國民不樂於碰到的狀況。李永得的情形,其實並非特殊。十多年前,即有人挑戰警方濫行盤查並聲請釋憲,大法官相應作出釋字「五三五號解釋」;其後,內政部修訂《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臨檢作出更細緻明確的規範。「五三五號解釋」的重點,在要求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不能僅依個人好惡隨意盤查,或憑個人直覺認為某人「像壞人」為之。至於可進行臨檢場域,解釋文也指出,除法律明文者外,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以此檢視警方盤查李永得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款「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並未逾越大法官解釋意涵。但在實務上,一般是指疑似攜帶棍械或身上散出疑似毒品氣味等情況,絕非「瞄警察」、「舉止倉卒」之寬鬆標準。也難怪,有律師認為警方的解釋「太瞎」。至於第六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條文明定須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且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亦即,警方可在「指定」公共場所要求民眾出示身分證件,前提是,警方須做好一線員警向民眾說明盤查作為的教育;更重要的是,長官要對「可盤查場所」作出指定。這次,一線員警隔了一天才說是「治安熱點」,市警局恐難脫督導、訓練不力之責。儘管已經過釋憲及修法,民眾對盤查仍不免流於情緒思考。十年前,畫家施並錫搭長途客運北上,在承德路一下車即遭警方盤查,當時綠營民代即指他「長得太本土、鄉下、不夠都市人」,卻不深究盤查SOP有無缺失。三年前太陽花學運時,不少網民整理出反警方盤查的「懶人包」,供「覺醒青年」路過警分局時應對,更誤導許多人以為「凡盤查必屬違憲」。李永得痛批台北市變成「警察國家」,正是這類情緒的反應。事實上,李永得身為內閣閣員,若認為員警執法不當,自可透過政務管道請內政部長或台北市長轉促警署改善,以期為廣大民眾爭取免於無故盤查之自由。如果用臉書貼文嗆聲,只害一線小警員遭調查,並非為政之道。何況,民進黨在太陽花運動中,一再貶抑警察的執法尊嚴,如今再補一腳,警察要如何兼顧防制犯罪的積極性?更別忘了,李永得對「警察國家」的不滿,和民眾對《保防法》或《反滲透法》的反感,其實系出同源。在超商轉角遇見警察或遇見罪犯,都不是令人愉快的事;在小民而言,寧可要警察維持治安防杜犯罪,也不要政府把看不見的手伸進自家後院。人們不要警察國家,豈能要保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