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市譚姓市民今年初開小March在北宜高被測到時速一百九十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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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測速器雖經檢驗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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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架設、裝置、使用方式是否有依照標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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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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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撤銷原處分。
國道公路警察局九隊交通組長陳冠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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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測到超速廿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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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的最誇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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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調出所有照片請測速器廠商判讀並無異常,會尊重法官判決。
今年一月十七日晚上十時四十一分,譚開著小March在頭城段卅二公里處被雷達測速拍到時速一百九十公里,該路段限速九十公里,等於超速一百公里,被開罰二萬四千元,吊扣駕照三個月。
譚表示,這輛車開了快十年,一千三百西西的車,在國道上開到時速一百就會晃,開到一百九十,「應該會解體」,但警方以測速儀器通過檢定,駁回申訴。譚轉向縣議員賴瑞鼎投訴。
賴瑞鼎服務處律師張培源調維修廠的證明,親自走一趟國五,這段路型S型,要飆到一百九十公里並不太容易,他還引述裕隆總廠公關的說法「舊款March 原裝車極速每小時一百七十公里,除非改裝,不可能開到時速一百九十」,供法官參考。
法官傳喚當天執勤員警,員警表示對小March經過沒有印象,法官認為,員警就站在護欄邊,卻對這樣高速行駛的車輛沒印象很可疑,測速雖經檢驗合格,但在架設、裝置、使用方式是否有依照標準程序,也有可議之處,原廠提供極速一百七十公里證明,維修廠也有無改裝證明,因而判定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