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陳姓男子和妻子結婚3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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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指控他婚後外遇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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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都用在交女友及玩樂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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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家裡付出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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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多年前感情生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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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陳妻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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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也反訴離婚和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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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後來和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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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陳堅持對家庭有貢獻,而妻子財產比他多600餘萬元,請求分一半剩餘財產300多萬元。法院審理時,陳妻表示,3年前夫妻曾簽協議,約定各自管理名下財產,她為了兒子扶養費和經營店面,曾向友人借款2000多萬元周轉,婚後財產扣除借款後已無餘額,且前夫花心,婚後外遇不斷,所得都用在女友和玩樂上,對家庭貢獻度低,應免除其分配額。 兒子也作證,爸爸6年前開始就很少在家過夜,家中生活開銷都由媽媽支付,爸最多就是付水電費。不過楊姓婦人所指的借款2000多萬元沒提出證據,證人也說沒要楊女寫借據,法官認定無法證明有這筆借款。法官以夫妻間剩餘財產平均分配基礎,在於雙方對財產創造過程均有協力,即使發生違反婚姻忠實的通姦行為、造成婚姻破綻,仍不能抹滅對家庭的貢獻,但考量陳對家庭付出較少,法官把二分之一的請求權調整為三分之一,判陳女付200多萬元。桃園陳姓男子被妻指控婚後外遇不斷,薪水都花在女友身上,法官判仍能分剩餘財產,但調整比例。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