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在紙業公司工作1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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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退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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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公司由家族成員接手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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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把他變為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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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差額達73萬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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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公司規避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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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求償勝訴。勞保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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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轉換時未選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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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適用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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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如果選新制,要簽名才生效。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長年在紙業公司工作,94年勞退條例生效後,他沒選擇新制,依勞退條例的規定,適用勞基法的舊制,1年多前他屆齡退休,發現變新制。他查出公司是在98年間以變更投保雇主擅自把舊制變新制,只提撥了3年的勞退金3萬8千餘元,但他從未離職,公司只是家族間移轉經營權、變更公司名稱,但沒換地址、工作也相同,「老闆是同家族」共用廠房、機器設備和員工,認為公司是為了規避勞退金而將他換新制,他換算依勞退舊制,可領退休金77萬餘元,扣除公司提撥的勞退金,差額高達73萬餘元,打官司向公司索討。法院審理時,這家公司表示,因前手經營不善,欠下龐大債務,才另成立公司,老員工的薪資、舊制年資已由舊公司結清、新公司重聘,陳應適用勞退新制,年資重新計算只有3年多,無須負擔舊制勞退金。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的改組或轉讓,留用員工年資應由新雇主承認,紙業公司只是轉手給家族成員接手,舊員工在同一地點從事同一工作,依勞基法規定,勞工年資應合併計算,而公司未結清退休金,以陳姓男子適用舊制,判公司付退休金73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