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 賠900萬仍要關

男子酒駕撞死人和解賠9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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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仍判囚3年10月。圖為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男子莊豐銘三年前酒駕撞倒騎機車的郭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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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送醫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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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撞到人後還直接開車回家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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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時後被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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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賠償九百萬元換得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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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賠償不是情堪憫恕的減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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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判刑三年十月徒刑定讞。判決指出,莊二○一六年八月四日中午在苗栗縣某快炒店喝威士忌,結束後先開車送朋友回家後,開車回台中住處途中,貿然跨越雙黃線,占用對向來車道搶先左轉,撞倒騎車到超商打工的郭。郭人車倒地後,頭部外傷、顏面骨折、右臂變形,送醫急救仍因顱內出血不治。 莊撞倒人後未停車查看,直接駛離現場,返家休息。警方獲報到場調監視器畫面,循線找到他,當時酒測值高達○點八毫克。他坦承犯行,事後賠償家屬九百萬元達成和解。一審認為,莊沒有前科,一時失慮犯罪,犯後坦承犯行又有悔意,已賠錢給郭的父母,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規定,判他二年徒刑,緩刑五年;莊跟檢方不服均提上訴。二審改判莊三年十月徒刑,莊再度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更一審認為,郭正值青春年華就驟然離世,讓父母承受喪子之痛,再也沒有親子互動機會,和樂幸福家庭破碎,傷痛難以痊癒。郭的父母親筆寫信給法官,認為莊的犯行若從輕量刑,難以令人接受。法官考量,莊積極和家屬和解,部分原因是想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以利處理在大陸的事業;賠償九百萬元是履行民事責任,和「情堪憫恕」難以畫上等號。若莊賠償九百萬元就予以減刑,無疑是讓經濟能力較佳的人得以用高額賠償逃過重刑處罰,對頓失親人的家屬情何以堪?判決指出,考量莊犯後,郭母因頓失愛子,產生情緒適應障礙,傷痛至今難以痊癒,莊的危害重大,依酒駕致人於死等罪判刑三年十月,全案定讞。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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