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售貨開立發票 換營業人免先核備

財政部放寬營業人合資銷售勞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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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統一發票規範。過去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買賣貨物、勞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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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選擇由其中一家主辦營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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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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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先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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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16)日公布「變更之後再核備」即可。依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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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以上營業人合資從事購買或銷售貨物、勞務行為,其進、銷項憑證的取得或開立,可就兩方式自行則一辦理。一是分別按前開比例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其二,經所有營業人同意,由主辦營業人來辦理,「但須報經其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備」,修正後,則將「事前核備」改為「變更再核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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