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63歲的吳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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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罹患甲狀腺突眼症到林口長庚醫院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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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師開刀手術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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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造成吳姓患者雙眼失明;台北地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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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醫師沒有善盡告知風險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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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酌吳男因失明影響全家經濟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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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受有相當程度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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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長庚醫院須賠償吳男1001萬元。
【中央社/台北6日電】
吳姓男子做完眼窩減壓的手術後雙眼失明,提告請求長庚醫院與手術醫師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醫院賠償新台幣1001萬元。
根據台北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吳姓男子因甲狀腺性眼病變,於民國96年間至長庚醫院求診,由褚姓主治醫師為他進行眼窩減壓手術;吳男術後雙眼視力無光覺且雙眼瞳孔放大,經褚姓醫師再進行兩次手術後,視力仍無光感,最後失明。
吳男認為手術過程有疏失,且醫師術前未善盡告知及說明義務,對褚姓醫師提出業務過失致重傷等告訴,並請求醫師及醫院連帶賠償。
褚姓醫師主張,手術過程並無違反醫療常規,且術前有向吳男提到眼窩減壓手術的副作用及併發症包括「視力受損的風險」。
刑事部分,已由桃園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民事部分,台北地院根據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認為手術過程無疏失,但褚姓醫師未充分告知、說明手術相關資訊,讓吳男選擇是否動手術,未善盡告知及說明義務。
不過,台北地院認為褚姓醫師「未善盡告知及說明義務」,僅能認定其侵害吳男的權利,難認定此侵權行為與吳男「失明」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判決醫師不用賠償,但僱用褚姓醫師的長庚醫院需賠償1001萬多元,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