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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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雇主可與高齡勞工簽定期契約。圖/市府勞工局提供 分享 facebook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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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雇主可與六十五歲以上高齡勞工簽「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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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勞基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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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度以年齡作為定期契約條件。但立委吳玉琴、陳敬敏等人昨天質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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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草案意在活化人力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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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排除退休公務人員再任職公務機關、國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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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鼓勵退休者再就業」的立法初衷,應刪除相關規範。吳玉琴等人還指出,政院版草案也要求雇主應優先聘雇離職或受解雇的中高齡及高齡者,但一般企業進用員工,是依據員工能力、而非年齡為主要考量,此規定也不合時宜。該草案後續會再進行逐條審查。 勞動部長許銘春昨表示,我國一○七年三月正式進入高齡社會,估計一一五年邁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達百分之廿,高齡化速度遠超過歐美、日本等國。且我國十五至六十四歲工作年齡人口,從一○四年起逐年減少,五十五歲以上勞參率低於日、韓等主要國家,男性退休年齡約六十三歲、女性約六十一歲。政院版草案因而首度放寬高齡勞工簽「定期契約」,可彈性工作。另根據勞動部調查,國內受雇者有約百分之六的男性、百分之七的女性曾遭受年齡歧視。政院版草案也因此明定,若雇主針對求職者或受雇者,因年齡而有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違者處卅萬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